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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从晚上十点到第二天早上四点多,这七个小时的时间,她行动不自由,你怎么解释?”

“困了她多久,我并不知道,确实是一直在做。要说原因,只能说,欲念太强。”

“七个小时?这用欲念可以解释?”

葛笠看了他一眼,“看来这位检察官不能理解。”

检察官受了他的讥讽,脸色不大好看。“如果需要,可以请医学鉴定。一个正常的男人,可以维持多长时间。”

“那是不是先要界定,怎样算一次?”

法官敲了下法槌,“被告肃静。控方继续发问。”

“你试图收买被害人……”

“不是收买,只不过是想做些事情。”

“就是掏钱?”

“也可以是他们选择的其他方式。”

“你习惯于这么做?”

“第一次。做错事想补偿,是一个人应该有的良心。”

“但你的表现显然很镇定,非常有条不紊。”

“这只是与我个人的心理素质有关。”

庭审结束出来,两个检察官小声交流。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如庭审所说,被告袭击了被害人之后,没有马上离开,而是等在酒店。之后也的确如他所说,向前台留话,如果有人要找他可以直接打电话。甚至连房都没有退,交待不要清扫。所以,被害人带着警察直奔目的地,现场各类证物提取完备、被告供认不讳,罪名成立没有任何分歧,被告简直是为了教人知道什么是强·奸罪而故意犯下的。

但从公诉的角度,被告也不是什么好对付的主儿。

首先是动机。尽管被告声称,自己是临时起意。但临时起意到掳人到酒店、并延续到七个小时,这就异常了。侦查人员一度怀疑他是喝了酒。那天晚上,在事发地点前三公里就有查酒驾的点儿,但就是让他绕过去了。侦查人员也曾查过他那天的行程,行程很简单,从公司出来直接开车上路。晚饭都是叫的外卖在公司吃的,一盘饺子、一热一凉两个普通的菜,有据可查。这点东西裹腹可以,撑起一顿让人大醉的酒是绝无可能。

其次,是时长。长达七个小时,被告有非法拘禁的嫌疑。但是,被告说自己一直在做、并没有采取额外的手段。被害人说,自己后面是昏过去的,醒来听见浴室里有水声,就赶紧跑了出去,她并不知道时间,也不能确定被告是否一直在做,但被告的确没有采取其他限制她的手段。所以,检方对被告说连续做七个小时虽然存疑,就是落实不了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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