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女娲宫女王惊闻(1 / 2)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启和衍随后离开王宫,大王和女荒一同出了延庆宫。

兄妹两人走在甬道上的时候,女荒就问:“哥哥竟然知道那妖怪对你施法,为何还留她性命?”

若要按照哥哥以前的脾气,说不定将这妖精拖出去,直接拿金瓜击死,根本不会留着这妖精的性命。

“妹妹不知,寡人与妲己互生感情,她也只是畏惧妹妹,才对寡人施了法术,目的不过是将妹妹赶出朝歌罢了。”

“三哥也太糊涂了……”

大王抬了抬手,“妹妹这事儿休要再提,今日圆月高悬,刚才又吃了几杯酒,虽然心中快活,但是寡人还是要与妲己相伴入眠。

妹妹也别觉得哥哥管得太宽,妹妹如今孤身一人,看着到底有些可怜,妹妹若是以后见到了那个合适的人,就知道哥哥今日为何有这种取舍。”

“可是……”

“妲己还在等着寡人呢,妹妹早些休息。”

女荒重重地吐出一口气,什么妲己,就是一个妖精。

这妖精留不得了。

女荒心中想着怎么除了这妖精,往前走了几步,又想到如果除了这个妖精,三哥那里伤心欲绝又该怎么办?

这真的是打了老鼠摔坏玉瓶。

这事儿要慢慢的合计才行。

第二天上早朝的时候,大王照样没去,众位宗室的老千岁在朝堂上闭目养神,其他人如往常一样出列奏事。

忽有一人出来说道:“各路诸侯有些已经到达朝歌附近。”

随后就有人跟女荒说,前些日子姜王后派人刺杀大王,大王就觉得是姜王后的娘家东伯侯姜桓楚有谋反之心。

就有人给大王想了一个计策,派人告知四方诸侯进京,到时候趁机捉拿姜桓楚。

女荒听说之后为这个主意的愚蠢感到不可置信。

这个主意愚不可及,当着八百位诸侯的面儿,以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将东伯侯下了大狱,甚至是斩首。没有证据,根本不能服众,说不定会让这些诸侯们看到东伯侯的惨状,生出叛逆之心。

“如果真的能证明姜娘娘与其父有谋反的证据,到时候告知天下令八百诸侯随同讨伐就足够了。将人骗过来杀掉这种下下之策到底是谁出的?”

众人的眼神不由自主地瞄向费仲。

费仲被众人看得有些发毛,“公主,此乃大王应允之事,公主还是不要多管了。”

女荒听完之后冷哼了一声,“殷破败,晁雷,你们把这位费仲大夫押下去,打他五十棍扔回他家中令其以后不要再来朝上了,剥夺他大夫之位,贬为庶民。”

然后又对众人说:“最近朝中屡屡有大事发生,想必各位大人和外边儿诸侯交好,已经早就传了音信,过往之事咱们再不追究,若是以后有人在私下传递消息,抓住之后依事实轻重定罪。”

众人应喏,早朝结束百官散去。

女荒把殷商宗室都留了下来,“我不在朝歌许多年,各路诸侯如今都是什么德行我也不清楚,还请各位叔叔和哥哥们告知于我。”

东伯侯就别说了,这是姜王后的娘家。

这一些宗室的老少爷们儿们重点说了北伯侯和西伯侯。

当日攻打苏妲己的娘家冀州苏家,北伯侯是出了大力气的,有人说他到处滥杀无辜,但是最后还是西伯侯姬昌一封信将苏家劝降。

从这些老少爷们的讲述当中,女荒算是听明白了,大家伙都嫌弃北伯侯崇侯虎是个笨人,而且听信大王那不仁慈的言论,到处扰民,将整个北方闹得民不聊生。

等到说西伯侯姬昌的时候,就变成了一水儿的夸奖,说这位侯爷是多么的仁慈,又说把西方治理的多么的安定祥和。

还举了很多生动的例子,比如说西岐附近没有人作奸犯科,那里的监狱很久没有住人了。

又说曾经西伯侯在路上遇到了一个小偷,从而教化他令其羞愧万分,让人在地上画了一个框,就说这是牢房。这名小偷就蹲在大街上的这个方框里面,直到住够了日子才从里面出来。

于是女荒听各位男性亲属们吹了姬昌一上午的彩虹屁。

说什么仁慈,懂得教化。又说什么爱民如子……

这名声甩了三哥十万八千里。

女荒表面上连连点头,甚至露出一些迫不及待想见见这位西伯侯的模样,但是心中已经想明白了,这西伯侯对于殷商江山来说是大奸大恶之人。

臣子的贤明盖过了君王,引得朝野纷纷称赞,众人还觉得没有什么,这里面的危机大了去了。

只因为这位姬昌做的十全十美,就算是圣人也有自己的爱恨,不可能表现得如此仁慈,而且圣人也说过,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既然圣人都不能到处挥洒自己的仁慈,那这位西伯侯怎么就能做到爱民如子?

女荒不想再听各位吹捧这位西伯侯了,就问坐在前面的比干,“听各位长辈的话,使得我对这姬伯十分好奇,只是年代久远,当初他来朝拜父王的时候,我对他没什么印象,这个时候我迫不及待的想看看他,他如今走到哪里了?”

比干算了算时间,“公主再稍等几日,说不定再有十日左右他就能到达朝歌了。”

最新通知

网址已经更换, 最新网址是:sspwk.me 关于解决UC浏览器转码章节混乱, 请尽可能不要用UC浏览器访问本站,推荐下载火狐浏览器, 请重新添加网址到浏览器书签里

目前上了广告, 理解下, 只有这样才可以长期存在下去, 点到广告返回不了可以关闭页面重新打开本站,然后通过阅读记录继续上一次的阅读

搜索的提交是按输入法界面上的确定/提交/前进键的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