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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20xx)x刑初字第xx号

(20xx)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得韬,男,汉族,23岁,H省W市市民,于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W市C局逮捕,后羁押于W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xx,H省高级人名法院指定律师。

Y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x月x日以被告人温得韬走/私/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五条及第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温得韬涉嫌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结束后并未提起上述,该判决已于20xx年x月x日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26章附录

(附,

温得韬,取自李德裕《李文饶集》“不劳孙子法,自得太公韬”,即文韬武略之意。

-

齐朝宗,朝宗:古代诸侯春、夏朝见天子,泛称臣下朝见帝王,即臣服献媚之意,此处取其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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