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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颜仪理,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三水市二冰区X路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雄鹰(特别授权代蘰理),三水市雅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啊,原告方面只来了四个人真是太好了……”颇为欣慰地,方泉缓缓地按着退格键,将另外两个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删除。在告知了权利义务,询问了是否申请回避后,庭审来到了法庭调查环节,那位娇小却又精干的女律师刷地站起来,开始声情并茂地朗读起诉状——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其保有的董家祖传清嘉庆年间景德镇制众圣贤同游青花瓷杯(下称圣贤杯)返还于四名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四原告系该圣贤杯原所有者董牧之外孙,被告系董牧生前好友。200A年B月C日董牧去世,其遗嘱中记载的对此圣贤杯的处分办法为“由三名亲生女儿及其他四名相关受遗赠人中最有资格者来继承此杯”。由于该条遗嘱内容含混不清、效力存有争议,因此当时七名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该圣贤杯的归属产生了纠纷,该圣贤杯也在此次纠纷中下落不明。

截止201V年W月X日,董牧的三个亲生女儿及其配偶分别于200D年E月F日、200G年H月I日、200J年K月L日、200M年N月O日、200P年Q月R日、201S年T月U日去世,四名原告及案外人简同盛(因个人原因已放弃继承权)系上述六人晚辈直系亲属。

201V年W月X日,四原告获悉十年前下落不明的圣贤杯被当年的受遗赠者之一即被告颜仪理藏于自己家中,遂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被告返还该圣贤杯,但被告拒不返还。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董氏家族传家之宝,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三水市二冰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世朗、冯丽雅、袁斑琳、简彤瑛

201X年X月X日

审:原告有无要补充说明的?

“我有两句话想跟被告说,”那个扎着双马尾的女孩举起了手,“不知道算不算是补充说明?”

易钟明点点头:“你先说吧,注意简短点。”

“颜叔叔,之所以叫你一声叔叔是因为我们这边还是希望你能够——”

“等会儿,”易钟明打断原告,探头看向坐在下方的方泉,“干嘛呢干嘛呢?现在原告不是在补充说明么?你怎么把笔录拉到最开头的地方去了?”

“那啥……”方泉低着头小声地嚅嗫道,“我不记得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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